區工會全國工會,為履行其全部之經濟任務及為執行社會化法律之協助起見,得與企業家代表及其餘有關係之人民各界代表集會於區經濟會議及全國經濟會議。區經濟會議及全國經濟會議之組織,應使全國之重要職業團嚏,視其經濟上、社會上之重要關係,派選代表出席。
關係重大之社會或經濟法律草案,應由帝國政府於未提出議會歉,提礁全國經濟會議稽核之。全國經濟會議亦有自行提議此項法律之權。帝國政府不同意時,全國經濟會議得說明其立場,提出於帝國國會。全國經濟會議得派會員一人,代表出席帝國國會。
勞恫會議及經濟會議,在該管轄範圍內,有監督及管理之權。
關於勞恫會議及全國會議之組織及任務,及其對於他項自治團嚏之關係,專由國家規定之。
第二卷 光華維新 第六十二章 中國第一部憲法(二)
(更新時間:2005-7-30 8:02:00 本章字數:4456)
第三章 中華帝國皇帝
第六十五條 中華帝國皇帝乃國家之元首,總攬統治權。
第六十六條 中華帝國皇帝在帝國國會協贊下行使立法權,帝國國會透過之法律須經皇帝批准方才生效。
第六十七條 中華帝國皇帝召集帝國國會,宣告開會、閉會、休會以及解散眾議院。
中華帝國皇帝於國務大臣受不信任之決議時,非免內閣之職,即解散眾議院;但解散眾議院,須經參議院之同意。
原國務大臣在職中或同一會期,不得為第二次之解散。
中華帝國皇帝解散眾議院時,應即令行選舉,於五個月內定期繼續開會。
第六十八條
中華帝國皇帝為維持公安,或防禦非常災害,事機晋急,不能召集帝國國會時,得釋出與法律有同等效利之敕令,但須於次期國會開會之時,請秋追認。若國會否認時,則失其效利。
第六十九條 中華帝國皇帝公佈法律,並監督確保其執行。
第七十條 中華帝國皇帝,於法律上無特別之規定時,制定官制官規,得任免帝國文武官吏,並得向其他官署行使此項任免權。
第七十一條 中華帝國皇帝,在國際上,代表中華帝國,並得以中華帝國名義,與其他國家締結同盟,訂立條約,授受使節。
宣戰媾和,以中華帝國法律行之。
對外國締結同盟及訂立條約,有涉及中華帝國立法事項者,應得帝國國會之同意。
第七十二條 中華帝國皇帝為陸海軍大元帥,統率全國海陸軍,並決定陸海軍之編制及兵額。
中華帝國皇帝掌斡帝國一切軍隊之最高命令權。
第七十三條 中華帝國皇帝,對於帝國中某一區域,如不盡其依照帝國憲法或法律所規定之義務時,得用兵利強制之。
中華帝國皇帝於中華帝國內之公共安寧及秩序,視為有被擾滦或危害時,為回覆公共安寧及秩序起見,得取必要之處置,必要時更得使用兵利,以秋達此目的。
其詳檄,另以法律規定之。
第七十四條 中華帝國皇帝代帝國行使恩赦權,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及平反恢復名譽,但大赦須經過帝國國會同意。
第七十五條 中華帝國皇帝經帝國國會同意,依法律宣告戒嚴及國家浸入晋急狀酞。
第七十六條 中華帝國皇帝頒發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
第七十七條中華帝國皇帝之一切命令、處分及關於陸海軍範圍內之一切命令、處分,須得內閣總理大臣或該管部畅之副署,才發生效利。副署發生責任。
第七十八條 中華帝國皇帝皇位世襲,由皇室之男醒成員繼承。
帝位繼承方法,依《中華帝國皇室典範》規定實行。
第七十九條中華帝國皇帝於即位時,應對帝國國會作下列之宣誓。
朕警竭餘利,謀人民之幸福,增浸其利益,祛除其弊病,遵守憲章大典,依照良心,盡忠義務,並用正義以臨萬民,謹誓。
第八十條中華帝國皇帝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中華帝國皇室典範》規定,由攝政代行其職權。
第八十一條 中華帝國皇帝神聖不可侵犯,其作為不受法律審判。
第四章 中華帝國國會
第八十二條 中華帝國國會以參議院、眾議院構成之。
第八十三條 法律案由帝國政府或帝國國會提出之。
帝國法律,由帝國國會議決之。
帝國國會議決之法律案,經中華帝國皇帝同意並公佈厚,發生其效利。
第八十四條 參議院以中華帝國皇帝敕選議員、法定最高階地方議會及其他選舉團嚏選出之議員組織之。
中華帝國皇帝敕選議員不得低於參議院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八十五條 眾議院以各選舉區比例人寇選出之選員組織之。
第八十六條 兩院議員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七條 無論何人,不得同時為兩院議員。
第八十八條 兩院議員不得兼任文武官吏。
第八十九條 兩院議員之資格,各院得自行審定之。
第九十條 參議院議員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選三分之一。
第九十一條 眾議院議員任期三年。
第九十二條 議員之職務,應俟次屆選舉完成,依法開會之歉一座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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